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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會員繳納高額會費,最終他被檢察院提起公訴

編輯:反傳銷咨詢解救中心反傳銷救助中心 日期:2019-11-20T9:59:19 人氣:90 標簽:山東
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的起訴書

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,對被告人儲某某涉嫌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提起公訴。

基本信息

被告人褚某某,男,1965年出生,漢族,初中文化,無業,住棗莊市市中區。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,2019年1月22日經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,同日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執行逮捕。

經依法審查查明:2016年11月,被告人褚某某經方某某(已起訴)介紹加入“某智能合約證券”的平臺,該平臺無任何實體經營,以推銷券股裂變增值的純資本運作為名,要求會員以繳納會員費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,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,以發展會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,吸引人員加入傳銷平臺。

會員注冊分為普卡(注冊資金100美金)、銀卡(注冊資金500美金)、金卡(注冊資金1000美金)、白金卡(注冊資金5000美金)、鉆石卡(注冊資金10000美金)五個等級。

會員主要以發展下線會員獲取獎勵。獎勵分為直推獎、見點獎、臺階獎、董事分紅、管理分紅、管理獎。

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期間,褚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376人,層級3層以上,下線會員投資金額9361940元。

2018年12月18日,被告人褚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。

相關法條

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認為:被告人褚某某以“某智能合約證券”為名,要求參加者繳納會員費獲得加入資格,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,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、返利依據,引誘、欺騙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,騙取財物,擾亂經濟社會秩序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充分,應當以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,提起公訴。

來源丨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
    要求會員繳納高額會費,最終他被檢察院提起公訴:http://www.tistasty.com/shandongchuanxiao/323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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