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義網咸寧7月19日電(通訊員吳戈 黎小明)近日,湖北省通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案宣判,法院以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,判處被告人郜某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二年,并處罰金30000元,追繳違法所得20000元上繳國庫。
經查,2014年9月,郜某到安徽蕪湖打工,被傳銷人員艾某某打著招工的幌子騙入當地以“1040陽光工程”等經營活動為名的傳銷組織窩點。被該組織強制接受洗腦后,郜某由受害變加害、消極變積極,按照該組織“五級三晉”運作模式,即:新入傳銷人員必須繳納3800元的“入門費”,以每份份額3300元的價格向該組織繳納費用,交滿21份份額共69800元即可獲取發展下線的資格,發展下線到一定程度可晉升為該組織的理事、主任、老總等級別,傳銷人員按各自發展的下線所繳納的份額資金提成,級別不同提成比例不同,以招工等名義,先后將奚萱萱、欒剛強、巫鵬舉(均為化名)等熟人朋友騙入該組織,發展為下線,其下線又發展下線,于2015年5月晉升為老總,并承擔該組織的組織領導、管理協調職能。至2017年8月,郜某共發展傳銷人員三個層級30多人,非法獲利20000余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郜某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,騙取財物,擾亂經濟社會秩序,其行為已經構成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,鑒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動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,積極退贓,認罪悔罪等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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